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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5-01 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对2023年度商誉、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发放贷款及垫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96,974,963.15元和资产减值损失166,891,965.69元。相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报告期内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较大,主要为公司对个别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所致。

  (1)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对应收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恒兴”)的合作开发款计提坏账准备276,204,942.41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滨湖恒兴合作开发款余额1,588,049,565.37元,滨湖恒兴开发的熙湖悦著项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房山区青龙湖区域内竞品全部为尾盘,且剩余产品均为叠拼或跃层,无洋房,导致区域热度下降;青龙湖周边的房山区良乡、官道项目降价明显,对客群截流情况严重,同时房山区项目持续以价换量,分流竞品持续低价跑量,其中中建学印悦:2023年12月销售均价较2023年1月销售均价下降5%;中骏云景台:2023年12月销售均价较2023年1月销售均价下降10%。基于2023年年末市场及周边销售情况,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委托评估公司对滨湖恒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师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2)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对应收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地产”)的合作开发款计提坏账准备352,398,358.62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盛通地产合作开发款余额1,486,331,781.56元。盛通地产开发的翡翠西湖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2023年4季度以来,受北京市青龙湖区域房地产下行影响,本期出现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3)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投资”)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26,839,900.84元。该部分其他应收款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购子公司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形成,该笔款项主要依赖银祥投资从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祥油脂”)的分红款逐年收回,报告期内,由于东方银祥油脂持续三年亏损,发生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40,176,340.73元,主要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西山湖项目(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发成本计提跌价准备1,686,521.32元,开发产品计提跌价准备17,052,604.44元,计提原因主要系项目所处的北京市青龙湖区域类似产品售价下降。

  (2)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大连鑫兴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期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1,895,182.92元,计提原因系该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联营企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46,105,424.96元,计提原因系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商誉计提减值损失80,610,200.00元,主要系对并购厦门银祥油脂产生的商誉计提减值损失所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余额808,953,828.32元,主要系以前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东方安颐、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及厦门银祥油脂产生的商誉。

  与厦门银祥油脂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管理层充分考虑到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在管理、经营决策一体化不可分割的特点,将东方银祥的采购、销售业务一同并入商誉资产组范围,与“45万吨/年油脂业务”共同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该组合的业务较为独立,具备独立现金流入能力,可将其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组合,公司在确定该资产组组合时与购买日所确定的资产组组合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对并购厦门银祥油脂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首先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然后将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对于相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形,如果经测算存在商誉减值损失,则商誉减值损失应在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在测算包含商誉的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采取了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对收购银祥油脂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采取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公司采取分段法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包括明确的预测期及永续预测期。其中:明确的预测期为5年,即2024年至2028年,明确预测期之后的收益期为永续预测期。基于谨慎性原则,管理层在明确预测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在参考历史增长率、行业增长率、历史经营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永续预测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为零,未超过本公司所在行业产品、所处行业及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本公司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得出的折现率折现后,计算出上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其中,预测可收回金额时使用的税前折现率为:9.46%。本公司在预测对收购银祥油脂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利用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010700号)的评估结果。

  本公司根据相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历史财务数据、经营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期来确定预测期间的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基于上述假设,本公司测算各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经测试,厦门银祥油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相关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商誉的合计数,计提商誉减值准备80,610,200.00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性原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客观反映了公司当期资产状况,具备合理性。相关减值时点及减值金额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于本报告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客观反映了公司资产现状,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更名,以下简称“国投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其向特定对象配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不超过119,493.8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1元。截至2016年5月17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056.0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702,999,996.25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90,029,99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612,969,996.29元,已由国投证券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在: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账号为364的募集资金专户2,000,000,000.00元;②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账号为的募集资金专户6,612,969,996.29元。在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969,99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

  截止2016年5月1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045,404,165.83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628,98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5,550.89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国投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6月30日,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国投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年7月20日,东方安颐与公司、国投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10月26日,腾实地产与公司、国投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12月21日,腾实地产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7492030),并于2016年12月21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公司、腾实地产、国投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备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为6,445.02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集团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认为:东方集团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和东方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如下:

  1.如东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关联方交易之6、关联方担保情况及10、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所述,其中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向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31,920.00万元。截止东方集团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东方有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2.报告期内,受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下行、政府土地供应节奏等影响,东方集团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不及预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资产负债率达121%且连续多年亏损,东方安颐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依赖东方集团提供担保,东方安颐未来项目开发及融资能力持续下降。如东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5所述,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余额为148,633.1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5,239.84万元。鉴于与该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1)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有限在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后,为提升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开展了相互提供担保的业务。

  (2)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翡翠西湖项目(以下简称青龙湖盛通项目),东方安颐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对青龙湖盛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的应收款项。

  (1)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包括担保在内的相关业务已经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关联方交易之6、关联方担保情况及10、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分别详细披露了向其控股股东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及相关应收款项等情况。

  (2)东方安颐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公司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相关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开发进度、销售进度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而判断合作项目相关合作开发款的可收回性,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发生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时,管理层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情况、项目开发进度、各未出售房产未来的销售回款、后续支出及相关税金等情况进行预测,该过程涉及重大的管理层判断和估计。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余额为148,633.1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5,239.84万元。

  (1)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2)该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2月20日修订)》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如上所述,上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为“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等项目,涉及的利润表科目为“信用减值损失”,虽然上述事项受影响的金额重大,但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账户产生影响,而这些账户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东方集团管理层对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这些披露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因而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广泛性。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东方集团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及预计负债等项目、2023年度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项目作出调整。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事项,我们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该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1、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对其本着审慎、客观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保留意见表示尊重和理解。提醒投资者关注保留意见相关信息,并关注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消除情况。

  (1)截止2023年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

  鉴于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已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函核实并督促其尽快与银行达成偿付安排或展期,并督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合理调配资金,妥善处理债务到期的偿付事项,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2)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主要原因为公司未取得合作开发项目——翡翠西湖项目未开发自持商业地块的未来开发计划,影响公司对该部分自持商业地块未来收入和成本的准确预测。翡翠西湖项目自持未建商业地块占地面积6.7万平方米,项目总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该自持未建商业地块占翡翠西湖项目整体用地比重29%。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高度重视,将督促公司及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翡翠西湖项目公司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合作方进行积极沟通,尽快推进翡翠西湖项目自持商业地块形成处置方案,以实现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7亿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8.56亿元,公司根据母公司报表提取法定公积金0.86亿元和任意公积金0.86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未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全国稻谷播种面积为4.34亿亩,下降1.7%;从产量来看,受播种面积下降影响,稻谷产量4132.1亿斤,减少37.8亿斤,下降0.9%。稻谷烘干收购、稻米加工、大米经销批发等各环节的产能和经营主体均严重过剩,稻谷收购价格高开高走并持续上涨,而大米销售价格却没有相应跟上稻谷价格上涨的脚步。

  近年来,大量资本开始进入稻米行业,并助力新兴品牌快速崛起,抢占传统大米销售市场,行业内出现了“互联网+农业”新型品牌经营模式,新兴大米品牌快速崛起,并迅速抢占大米终端消费市场。面对竞争挑战,公司在社区团购业务和线上零售业务持续发力,同时公司在产品结构方面做了调整,增加中高端产品销售推广力度,报告期公司中高端大米产品销量占比达到53.5%。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菜籽主产国之一,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产菜籽难以满足自身需求,还需依赖进口菜籽弥补国内需求缺口。近年来进口自加拿大的菜籽占比在九成以上,少量进口自俄罗斯和蒙古。自2022年四季度起国内进口加拿大菜籽量大幅增加,2023年进口菜籽量达到历史新高。国内进口菜籽供应充足,同样压制菜油价格。

  在棉籽加工方面,三、四季度澳大利亚棉籽逐渐下市,进口成本持续增加导致棉籽榨利也在下降,但进口棉籽相对新疆棉籽依然具有明显价格优势。

  东方银祥油脂通过棉籽加工设备改造,已成为同时拥有菜籽、棉籽、大豆三榨系统的油脂加工企业。东方银祥油脂生产技术和国内外采销渠道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随着油脂加工行业利润修复,东方银祥油脂在未来行业发展中将具备更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更好的效益产出。

  2023年,豆制品消费市场出现明显改变,电商渠道销量同比有所下降,传统农贸和商超渠道同比增长。线上消费部分回归实体,餐饮消费端依然信心不足。猪肉、鸡鸭蛋、蔬菜价格低价位运行进而部分替代豆制品的食用消费,导致豆制品销量增长难度加大。

  根据公开资料,我国年钾肥消费量达1600-2000万吨,居于全球第一,国内自产钾肥自给率小于50%,一半左右依赖进口。国土资源部将氯化钾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并列为重点短缺矿种;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钾等短缺资源开发和优质钾肥生产被列为重点支持的优先发展产业。

  2023年公司主要农产品购销品种玉米的市场行情高开低走,情绪影响市场风险加剧,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市场上对大规模原粮购销业务要求极为严格,公司大宗农产品购销业务及上下游受到严重影响,大宗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

  公司核心主营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业已建立集种植基地、高科技示范园区、稻谷加工园区、油脂及豆制品加工、农业科技研发、粮油贸易、仓储物流、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主要业务包括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加工销售、豆制品加工销售、农产品购销及农业供应链服务等。依托东北粮食主产区和公司自建稻谷加工园区、以及油脂、豆制品加工优势,结合仓储、物流、金融等农业供应链服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品牌米、豆制品、菜籽油、棉油等多品类优质农产品加工销售,大宗农产品购销,以及供应链仓储+物流+金融服务。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种植、采购、加工及销售紧密链接的大米加工销售体系。公司通过土地流转在五常核心优质主产区首期流转了13000亩土地,建立了自有的绿色有机东方香米生产基地,从育种到田间管理、收割,整个种植过程严格把控质量,生产优质的稻花香水稻。公司面向全国主要产区直接采购优质水稻,采购地包括黑龙江、辽宁、江苏等。

  在经营模式方面,公司紧跟市场变化,减少商超等传统渠道,更大的投入到新零售业务渠道的销售中。基于市场需求,不断的优化产品体系,研究新的产品,提高市场份额和销售利润率。

  公司油脂业务经营主体主要为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银祥油脂主要经营有菜籽加工业务,产品为菜油、菜粕、磷脂油;棉系加工业务,产品为棉油、棉粕、棉壳、棉短绒;浓香油加工业务和油脂油料贸易业务,同时结合期货套保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主要销售模式为厂家直销。

  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银祥豆制品继续引领福建生鲜豆制品行业发展。大客户端保持与海底捞、锅圈食汇、朴朴电商、永辉、大润发等稳定的供货关系。依托银祥豆制品研发团队的创新能力,麻婆豆腐预制菜品和捞派豆花等新品逐步贡献销量。2023年5月银祥豆制品再获“2023年度中国豆制品行业50强企业”。2023年9月海伦市人民政府授予银祥豆制品“海伦大豆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良好的前端原料优势将为银祥豆制品夯实发展基础。

  公司于报告期稳步推进海水提钾项目建设,海水提取氯化钾项目投产后生产的氯化钾是基础钾盐品种,在复合肥、食品、医药、国防等行业均能广泛应用。钾盐产品的95%用于农用化肥,另外5%应用在工业、食品等领域上。

  公司于报告期开展大宗农产品购销业务包括产地收储销、港口贸易、销区港分销,经营品种主要为玉米、水稻、大豆为主。产地购销要依托公司产区自有仓库以及租赁库,在五常、方正、肇源、龙江、呼兰、兰西、红兴隆、建三江、虎林等储点开展农产品收储运销工作。港口贸易一是以锦州港为核心,依托港口能辐射东北产区粮源优势,通过公路、铁路、集装箱等将不同地区的货物集中到港口,开展坐港购销经营业务。销区港分销是通过多式联运的方式将东北的大宗农产品销往南方港口进行分销,或者直接销售给饲料养殖及深加工终端企业。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止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380.14亿元,同比减少9.9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66.88亿元,同比减少8.94%。2023年1-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80亿元,同比减少46.01%;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7亿元。经营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5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余额为人民币79.64亿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3.28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相关银行协商贷款偿付安排或展期,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况。

  ●本次担保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5.18%。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5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各级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在2024年度预计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如公司在2024年度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子公司将纳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

  上述为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部分担保存在反担保。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A,成立时间1989年8月16日,注册资本365,874.493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孙明涛,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豆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

  2、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AUQDEXQ,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法定代表人郑军华,主要经营业务为玉米、稻谷、杂粮收购,粮食(原粮)销售,粮食烘干,提供粮食仓储服务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3、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T,成立时间2006年8月4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禾六路99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殷勇,主要经营业务为豆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米、面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77%。

  4、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CG5CRA76,成立时间2023年4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社区新埭192号经济城1186号(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康文杰,主要经营业务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海洋服务等。公司权益比例53%。

  5、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0,成立时间2009年7月2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法定代表人高晓静,主要经营业务为粮油购销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6、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B,成立时间2009年11月9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法定代表人陈贺军,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加工;大米、原粮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7、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成立时间2010年6月7日,注册资本5515万元,注册地址肇源县新站镇火车站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宋修强,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8、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H,成立时间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禾六路9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志贺,主要经营业务为食用植物油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51%。

  9、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成立时间1986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8500万美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康文杰,主要经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公司权益比例70%。

  10、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成立时间2012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490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C225,法定代表人景海红,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存量未到期担保除外),担保期限等具体内容将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包括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公司预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目的为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及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发生担保逾期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包括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将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措施,如因金融机构要求等原因须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时,考虑公司对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且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控股子公司相关融资的目的为促进其主业发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79.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7.73%。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3.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93%。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9.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46%。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相关银行协商贷款偿付安排或展期,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况。